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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县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促进县域经济快发展、大发展,努力实现“再造集贤”的宏伟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场准入政策 1、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经营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允许域内外自然人和单位自主选择投资领域,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2、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生产加工、畜禽养殖企业。凡本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批准,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后,三年内保留职级身份,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人员工资足额发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在岗人员待遇。本人在从事经营期间如无违纪行为,视为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享受相关待遇。三年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编制再保留两年,但不享受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如遇人事制度、机构改革等变动,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五年后,如本人自愿可回本单位安置工作,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办理相关手续,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可办理辞职手续,不再保留编制。 3、鼓励和支持域内外自然人和单位以租赁、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4、放宽投资人资格和注册资本限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照申办非公有经济;申办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时可以不验资,注册资金由工商部门按申办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核定。 5、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企业集团和域外自然人以技术、品牌、商誉等形式入股参与县内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按股分红。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货币、实物、非专利技术和劳务技术等形式入股生产加工、畜禽养殖等企业,参与分红。 6、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愿到我县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可优先录用;允许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的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在我县开办兽医诊所,对具备开办兽药店条件 的,可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7、支持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生产经营,其人事档案留存县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户口、职称评审等按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资金扶持政策 8、域内外自然人和单位经政府允许一次性买断国有企业全部产权或经营项目的,按照购买有效资产额度,划分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四个等级,分别享受5%、10%、15%、20%的优惠。 9、域内外自然人或单位购买国有企业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在有担保资格者担保前提下,可分期付款,未付款部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由购买方向出售方支付利息。 10、对新办生产加工型并实现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政府对企业进行扶持。具体标准为:分别对增值税、营业税完税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5%、20%和25%给予扶持。对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政府给予缴纳企业所得税6年的扶持,即前3年按企业所得税完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按企业所得税完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11、对投资3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主管部门向上协调争取政策性资金给予支持。 12、金融部门的信贷投放重点向生产加工型企业和畜牧业倾斜。信贷投放额度不低于全年新增贷款的30%,并逐年提高。要放宽贷款条件,畜牧业贷款须占农贷50%以上,肉牛、奶牛养殖贷款期限适当放宽到1-2年。 13、县财政每年至少投入100万元,重点用于畜牧业发展的良种引进、品种改良、疫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培训。 14、县财政对当年一次性购入奶牛30头、育肥牛200头、肉用基础母牛100头、生猪1000头、肉鸡5万只蛋鸡3万只、大鹅1万只以上的养殖大户,规模畜牧园区、高标准农业示范园区,有带动能力的中介组织、经纪人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 三、税费优惠政策 15、对投资额超亿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实缴税金千万元以上(含千万元)的大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牵动相关产业作用明显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安置就业人数300人以上的企业,在税费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16、对域内外自然人或单位投资的企业,在办理各种证照时只收工本费;从事生产加工型的在投产一年内、从事第三产业的在营业后半年内免收有关行政性收费,税金适当给予优惠。 17、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税务部门要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帐能力,纳税资料不全或不易掌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县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核定税额。 18、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有关税费享受《集贤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用地优惠政策 19、对投资额超亿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税金超千万元(不含退税)的生产加工型项目、高科技项目占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县财政代缴土地租金和征地规费。 20、对投资兴办教、科、文、卫、体和其他非赢利社会公益性项目的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解决。 21、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转为国有股。 23、域内外自然人投资建立畜禽养殖场占用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商品猪万头以上、二元母猪5000头以上、批养肉牛500头以上、产奶牛100头以上、肉鸡5万只以上、蛋鸡5万只以上、大鹅1万只以上),由县财政代缴土地租金。 五、其他优惠政策 24、简化投资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业,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其它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25、外来投资者在办理证照、贷款、落户、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优先保证外来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需要。 26、对引进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按时限投产的,奖励引资方1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且按时限投产的,奖励标准适当增加。凡引进政策性资金的,根据资金数额、利润高低和使用期限,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给予引资方一次性奖励,即引进无偿资金100万元以上(不含国家计划内投资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可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3-5%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一年以上的按同期贷款利息的30-50%奖励;引进有偿有息资金一年以上的,按引资额一次性奖励1-1.5%。 六、强化监督管理 27、各执法、执纪部门要转变职能,寓执法执纪于服务之中,完善政务公开,严格执行承诺制度,简化办 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 28、严禁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推销、搭售商品;严禁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规定采购渠道(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乱摊派、拉赞助、压价购买产品;严禁强行代理、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重点党报党刊除外);严禁各部门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随意进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严格限定检验、检测和培训次数。 29、为个体私营企业发放收费明细卡,收费人员必须持证收费,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30、外来投资企业进驻县内工业园区时前置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达产达效后实行一票管费,招商“一办四局”全程负责。 31、个体私营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市场准则,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尊重和自觉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32、个体私营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认真履行义务。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主动上报经营指标情况。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环保法规和产业政策,凡工业开发、改造项目及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经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和审批。严格控制“圈地”现象,对征地后两年内未按合同达产达效的项目,要依法收回土地。 33、本规定适用于域内外各类投资者和经营者新办的各类企业。 34、县委、县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35、今后上级出台的政策比本规定更优惠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36、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按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37、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3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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