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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巨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群众性创建活动蓬勃发展,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各地各部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活动,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为充分展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成果,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更加奋发进取,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中央文明委决定:授予张家港市等12个城市(区)全国文明城市(区)称号、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南宫村等494个村镇全国文明村镇称号、北京天坛医院等1001个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称号;授予北京市东城区等58个城市(区)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称号、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等993个村镇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称号、北京急救中心(本部)等1999个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受表彰单位的先进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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