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二)擅自脱离驻外外交机构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七)不服从调遣,拒绝赴派往的岗位工作的;
(八)有其他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驻外外交机构进行奖励,对驻外外交人员给予奖励或者惩戒。
第八章工资和福利
第三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职务、衔级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
第三十七条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
第三十八条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九条驻外外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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