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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9-11-02 09:24:28

  第六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六)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作者:    来源: 新华社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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