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双鸭山新闻网 > 法治频道 > 案件追踪  正文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9-11-02 09:24:28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第三条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

  (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

  (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作者:    来源: 新华社     编辑: 书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