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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9-04-10 09:02:41

  第三章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专业部门发布的灾害风险预报信息,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规避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灾自救的常识和技能,开放避难场所并公布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启动救灾物资调运机制,做好避险转移人员安置等救灾工作。

  可能遭受灾害影响地区的人员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紧急转移工作,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第二十条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受灾基本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当同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灾害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在灾情稳定前,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报告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需救助人口、房屋倒塌损坏、农作物受灾、直接经济损失、灾情趋势、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向全国发布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灾情发布应当及时、客观、真实。

  第二十三条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为需紧急救助的受灾人员提供必需的食品、饮用水、衣被、日常生活用品、临时住所、医疗救治等。

  第二十四条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在灾区设立志愿服务接待机构,统筹协调和安排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发生重特大灾害的,由国家减灾委员会协调运送救援人员,拨付中央抗灾救灾资金,调拨中央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国救灾捐赠活动,协调拨付救灾捐赠款物。根据灾害情况,可以请求国际救灾援助。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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