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为出示消磁的公交IC卡。
怒告公交公司
无独有偶,家住长沙火星镇芙蓉苑的陈小姐和宋为有同样的遭遇。
2007年10月,陈小姐一次性往自己的IC卡里充值了500元。2个月后,她在一次乘车时,发现自己的IC卡无法识别,于是找到公交公司要求更换IC卡,同样被告知没有押金条不能办理。“这钱赚得也太容易了,IC卡一旦坏了,只要没押金条,公交公司就可以扣住这笔钱?”陈小姐说,“没有押金条,公交公司可以查明其卡ID名下的余额,她并未要求挂失,也未要求退钱,只希望公交IC卡能正常使用。”
而一位业内人士则估算,现在长沙一共有94万张IC卡,从2001年到2006年以不记名方式办卡估计在70万张左右,任何遗失押金条的市民,都会遗失卡内全部金额。而公交公司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就将这笔钱占为己有。
宋为则告诉》记者,他认为自己IC卡里面的钱,在没有使用完之前是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公交公司以客户没有押金为由,拒绝退还的规定属于不正当得利。因此,他决定将长沙市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交公司为自己更换一张新公交IC卡,并将公交IC卡内余额转移至新办公交IC;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原告资料查询、交通等经济损失2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发稿前,记者获悉,目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于3月25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
律师说法 拒绝换卡 侵犯消费者权利
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红斌认为,这里市民与公交公司之间是旅客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市民持有的IC卡上的充值额实际上是市民预付给公交公司的购票款。公交公司对于有证据能证明其持卡额的市民,当然应该给予更换IC卡并保留卡中余额,例如有IC卡、有押金收据情形。这种情形比较简单,双方无争议,公交公司当然应该给予重新制卡。
对于无记名的IC卡消磁情形,我们可以从IC卡上看到左下角有个序列号如:00012597,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持卡人持有真实的IC卡到公交公司更换IC卡,公交公司应该为持有IC卡者更换新的IC卡,并给予保留余额。因为这里持卡人所持有的IC卡,就是其与公交公司之间具有旅客运输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明,持卡人预付款的余额可以由公交公司通过电脑查询序列号00012597,立即得出余额是多少。这里的序列号就是对应的持卡人IC卡的余额。
长沙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员则认为,公交IC卡是用户与公交公司订立、履行运输合同的一种结算工具,公交公司是发行人,用户对该卡内的余额应享有所有权。公交公司因用户遗失押金条,而拒绝对丧失功能的公交IC卡予以更换、卡内余额亦不退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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