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经营者:
为规范出租车运营秩序,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打造畅通、有序、文明的出行环境,2024年5月26日起对全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通告如下:
一、整治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违规行为,规范行业秩序,为创建文明城市提供强有力保障支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
2.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无故拒绝提供服务的拒载行为;
3.运营途中,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甩客行为;
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议价行为;
5.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强行拼客行为。
三、整治要求
1.集中整治期间,一经查实存在上述重点整治行为的从业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视情节实施单项或叠加实施行政处罚+计扣从业资格分值+继续教育+撤销注册档案+列入行业黑名单延期注册等五类处理手段,依法从严处理:一是考核周期内,首次违规的,处高限罚款,计扣从业资质分值;二是考核周期内,两次违规的,处高限罚款,计扣从业资质分值,进行不少于20学时继续教育;三是考核周期内,三次违规的,处高限罚款,计扣从业资质分值,撤销注册档案,列入行业准入“黑名单”通报相关企业和经营者延期注册,对行为人予以行业禁入,清除从业队伍。
2.对拒不接受检查、聚众闹事、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诉渠道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请乘客下车时带好随身物品。遇驾驶员违规行为,可采用移动支付留下付款记录,以音频、视频等形式保留证据进行投诉。投诉电话:0469-6160555 0469-12328 (24小时)
特此通告!
双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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