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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调解条例推进我市大调解工作格局建设发展
//shuangyashan.dbw.cn  2024-01-18 08:23:55

徐慧峰

  2023年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从地方立法层面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法律遵循,为发挥好调解的基础性作用,营造全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助力龙江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一、深刻认识《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法治建设的重大制度成果,对于推进调解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广泛动员、迅速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调解工作涉及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核心要义和丰富内涵,进一步明确指导调解工作的职责任务。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6章65条,包括:总则、调解类别、调解员、调解活动、保障与监督、附则。主要内容为:一是规范了调解组织。细化了人民调解组织设立、调解范围、备案制度、场所设置等具体规定;规范了行政调解权责、主体、范围、程序等;规范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员资质以及收费等相关问题;明确了司法调解中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职责及诉调、检调等对接机制。二是规范了调解流程。对各类调解申请、调解受理、调解员选定、调解程序、鉴定评估、调查取证、终止调解、协议生效等工作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三是明确了调解员条件。对调解员基本条件、商事调解员准入条件、专职调解员配备、行政调解员聘请以及调解员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四是明确了调解保障与监督。对调解协议效力保障、调解回访监督、调解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员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调解信息化建设、调解员罚则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三、全力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是各县(区)、各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调解工作的重要政治任务。要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把握重点环节、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条例》规定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一)突出重点,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见之于早,防之于小、化之于了”。一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日常性工作,争取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等方式,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的针对性、有效性。持续开展“排纠解纷防风险保安护稳促发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对常见多发纠纷开展常态化排查,针对重大节日、重点时期和敏感时段,开展重点排查,针对“三农”、民营企业、环保、教育、医疗等领域开展专项排查。二要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加大对婚姻家事、邻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基层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法理情相结合。防止因矛盾调处不及时不到位而引发“民转刑”“刑转命”等恶性事件,努力完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三要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对矛盾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鼓励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全面加强规范化建设,确保中立性、公正性,防止商业化、行政化,确保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配备3人以上专职调解员。进一步加强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等领域调解工作,在全市现有74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积极向消费、旅游、金融、保险、物业、知识产权等领域拓展。加强涉民营企业和涉外商事调解,饶河县要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争取成立涉外调解组织,优化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四要加强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化解。积极发挥“四所一庭一中心”作用,依托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力量,以“一站式”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为平台,创新“8+x”方式,统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联动仲裁、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合力化解市域、县域范围内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二)加强指导,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条例》首次明确划分了调解类别,即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为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按照全省调解会议要求,加大指导力度,做好人民调解、做实行政调解、做强司法调解、做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一要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要始终坚持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进一步建设人民调解制度体系,更加注重在基层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确保纠纷发现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制度创新,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二要加大对行政调解的指导力度。《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指导,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提高政治站位,精心谋划,认真组织实施。要指导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落实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行政调解职责清单,明确各部门依法调解的纠纷范围,并在部门或政府网站上公开。同时,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案件统计工作,切实加强政府的柔性治理。三要加大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指导力度。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涉及类型较多,要重点做好律师调解、商事调解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目前,我市四县四区已经实现了律师事务所全覆盖,要不断扩大律师调解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律师调解的专业优势,尤其要建立青年律师参与调解机制,组织青年律师特别是新入职的律师到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机构锻炼,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调解水平。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也要勇于担当,积极设立律师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可以自主设立,但要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依法公开公示。《条例》在全国首次对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商事调解员的准入作出规范,初步考虑在市仲裁委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其他商事调解组织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并坚持依法审查资格,依法备案。鼓励组织和引导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新业态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四要加大协调联动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完善工作制度,深化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和检调对接,持续加强与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密切协作,加大协调力度,建立完善衔接联动机制,推进诉源治理,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质效,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加大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指导力度的同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做强司法调解。定期开展会商,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落实联席会议、社会风险评估、信息互通共享、双向预警通报等各项制度。确定司法确认联络员人选,共同建立司法确认联络员名册。

  (三)强化保障,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条例》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法治建设的重大制度成果,对于推进调解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一要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调解员等级评定、职业水平评价等制度,完善常态化分级分类培训机制,提高调解员专业能力和水平。完善调解员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并将考核情况与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案补贴挂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履职尽责,加强对调解工作的全面指导,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依法依规做好各类调解组织的备案和审查,强化督导,提高调解工作在平安双鸭山法治双鸭山建设考核中的比重,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二要加强宣传和表彰。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对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首选率,广泛宣传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先进事迹,适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讲好调解故事,为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表扬表彰力度,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三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加大投入,加快推进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平台建设,开展矛盾纠纷在线咨询、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反馈、在线司法确认。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智慧城市、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矛盾风险的动态感知、精准分析,提高预测预警预防风险的能力。四要加强经费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财政部门支持,解决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室建设经费以及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调解工作日常支出等经费。同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落实调委会补助和调解员补贴经费,确保经费保障到位,工作正常运转,切实发挥作用。

  《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省调解工作发展开启了新的篇章,必将对新时代调解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扎扎实实把《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好,不断拓展调解领域、创新调解方式、增强调解意识、提高调解质效,为推进平安双鸭山、法治双鸭山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系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作者:    来源:    编辑:杨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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