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关于六起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擅自外出不佩戴防护口罩被依法处罚典型案例的通告
根据《双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人员外出须佩戴口罩。近期尖山公安分局全面开展街面巡逻工作,连续查处了10起擅自外出不佩戴防护口罩的违法行为,现将其中6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2020年2月17日,尖山区居民王某某,在尖山区西平行路驾驶摩托车时,不按要求佩戴防护口罩被尖山公安分局永红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对其不遵守《双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第六条“出行须佩戴口罩”的规定予以批评,并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裁定对王某某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
2、2020年2月17日,尖山区居民刘某某,在尖山区八马路文化路小学附近去买菜时,不按要求佩戴防护口罩被尖山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对其不遵守《双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第六条“出行须佩戴口罩”的规定予以批评,并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裁定对刘某某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五十元。
3、2020年2月17日,尖山区居民邢某某,在尖山区农行路师范附小街面遛弯时,不按要求佩戴防护口罩被尖山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对其不遵守《双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第六条“出行须佩戴口罩”的规定予以批评,并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裁定对邢某某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五十元。
4、2020年2月17日,尖山区居民冯某某,在尖山区南市区街面外出行走遛弯时,不按要求佩戴防护口罩被尖山公安分局富安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对其不遵守《双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第六条“出行须佩戴口罩”的规定予以批评,并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裁定对冯某某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五十元。
5、2020年2月17日,尖山区居民宫某某,在尖山区南市区南城家园哈尔滨银行门前行走时,不按要求佩戴防护口罩被尖山公安分局富安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对其不遵守《双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第六条“出行须佩戴口罩”的规定予以批评,并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裁定对宫某某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五十元。
6、2020年2月17日晚,尖山区居民张某某、方某某夫妻二人在七星水宴停车场停留期间,不按要求佩戴防护口罩下车,被尖山公安分局富安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对其不遵守《双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第六条“出行须佩戴口罩”的规定予以批评,并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裁定对张某某、方某某分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五十元。
公安机关再次提醒广大群众,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危,要严格遵守小区封闭要求,不要擅自外出,无特殊情况请勿结伴外出;外出时务必要自觉佩戴口罩,并积极配合民警防控工作,坚决切断病毒传播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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