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信访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公民有权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对于公民合法的上访行为,应当给予保护。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或者参与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大型群众活动场所、重要会场,或者非法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严重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滞留、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穿状衣、呼喊口号、敲锣打鼓、放喇叭、燃鞭炮、聚集哄闹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煽动、策划、串联、纠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行上访活动,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拒不离开,或者在上述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六)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无效,致使上述场所不能正常工作,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不服从管理,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借上访之名,故意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或进京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领馆区等非信访地点上访。采取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故意制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以赴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扬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以实施跳楼、攀爬建筑物、塔吊等行为相要挟,制造社会影响,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四、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将依法严惩。
五、律师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于律师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法机关提醒:违法上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又害己。
中共双鸭山市委政法委员会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双鸭山市公安局
双鸭山市信访局
双鸭山市司法局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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