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优化发展环境和美丽城镇建设要求,结合黑龙江省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18年10月24日开始对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和道路运输市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人员和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实,一律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严肃处理异地出租汽车、外地旅游包车长期超范围经营等其它严重影响我市道路运输行业运营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经查实,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禁残疾人代步车、客货两用车辆从事非法客运活动。对已确认的报废出租车等无路权机动车涉嫌从事道路运输非法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实,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各相关部门将依法销毁无路权涉案车辆。交通、公安等部门将依据法律规定予以从严处罚。
四、严厉整治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实,一律收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机动车辆携带管制器具的,依据相关法律,予以拘留、并处罚款。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专项整治期间,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组织人员进行围攻并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从严查处;对打击两次以上,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道路运输非法经营案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款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营运经营活动的“保护伞”。违反规定者,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八、为确保自身安全,广大市民要自觉抵制和不乘坐“黑车”,并积极举报道路运输非法运营活动。举报电话: 0469-4274508(交通运输)0469-4260676(公安交警),
九、如发现公职人员不作为、充当“保护伞”请拨打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12388、0469-4244416,邮箱:sysdfzfjds@163.com。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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