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2月5日讯(记者 贾塞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严控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雾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双鸭山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工作要求,我市划定双鸭山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范围。
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划定双鸭山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中规定,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双鸭山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包括尖山区、开发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的建成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散烧原煤以及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禁止燃用生物质燃料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后,将进一步有效控制燃煤污染,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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