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广专线”施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支不按规定入账等方式贪污160万。近日,永兴县检察院查处高亭乡一涉及“国家十一五”规划建设项目中的重大贪贿案件,郴州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刘春友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
此前,刘春友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10591.48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经查,2006年4月,因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途径永兴县马田、高亭和洋塘三个乡镇,为维护施工秩序,规范地材供应,永兴县政府和上述三个乡镇均设立了“武广专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时任高亭乡副乡长的被告人刘春友被任命为高亭乡“武广专线”建设协调办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主管高亭段的征地、拆迁和地材供应等工作。
在“武广专线”高亭段施工期间,刘春友利用其主管高亭乡板梁村和金坪村供料队向承建“武广专线”(永兴段)的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制梁场、桥一队和路基队的沙石供料、结算和协调费收支管理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支不按规定入账,贪污公共财产1585941.48元,收受地材供应商所送现金24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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