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江苏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未遂)案件,并以敲诈勒索罪(未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4月25日,丰县某电动车业公司的张老板接到一个急件邮包,拆开来一看,里面有一个墨绿色的球状金属材料和一封信。信里指出寄来的物品是手雷,同时要求张老板汇款5万以保公司平安。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请排爆专家对疑似爆炸物进行排查并作妥善处理。随后,警方根据恐吓信内容锁定为熟人所为,并依据信中的银行账号,通过调取银行当日监控录像,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
经审理了解,刘某外出务工期间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因女友嫌其没钱就另结新欢而深受打击。刘某于是寄出“恐吓邮包”敲诈自己曾经打工过的电动车公司,从而达到用金钱来挽回女友的目的。
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依法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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