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年在包厢内喝酒唱歌,误以为电视机里面放映的美女是真人,伸手触摸不着后,用话筒怒砸电视机屏幕。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罗武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今年27岁的罗武国是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2009年6月28日0时许,罗武国应朋友谢某之约到贵港市城区凤凰二街某酒吧包厢内喝酒,喝着喝着,看见包厢内电视机播放的歌曲里的女演员很漂亮,便以为是真人,伸手去触摸不着后非常生气,当即拿起话筒用力朝电视机砸去,将包厢内一台价值人民币5130元的长虹牌47寸液晶电视机砸坏。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武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罗武国不服,提起上诉。称其是在酒醉后精神迷糊的情况下才打烂电视机的,不是故意毁坏财物,是初犯,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贵港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罗武国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受刑罚处罚。对于罗武国的上诉请求,法院认为罗武国虽然醉酒后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况且这种能力的减弱完全是罗武国放纵自己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下毁坏公私财物不影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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