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7年09月27日,央行、银监会9月27日共同发布通知,要求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通知要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2、2007年10月,二套房新政陷入尴尬境地。由于央行出台“提高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的政策后,但未精准定义“第二套房”。于是,各家银行随即出台相关细则,分别公布对“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3、2008年10月,二套房新政无人喝彩。由于房价急转直下,个别城市跌幅严重,市场普遍期待央行放松去年9月开始实施的“二套房贷政策”,如果央行对“二套房贷”没有特殊指明的相应新政,那么这个概念将会慢慢淡出视野,即央行将放权商业银行自行衡量其中风险并给出定价,而不再进行特殊限制。
4、2008年12月,政策限制大幅放宽。根据规定,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而一周后出台的“新八条”直接省略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限制条件。
5、 2009年01月,北京二套房贷政策放开,二套房贷比照首套房执行。北京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发文,购买二套房贷款的,比照执行首套房贷的政策。
6、2009年06月随着房价出现大幅上涨,银监会《通知》重申严控二套房贷:“各银行不得以征信系统未联网、异地购房难调查等为由放弃‘第二套房贷’政策约束,不得自行解释‘二套房贷’认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降低首付款的比例成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