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条例将只谈“涉公共利益的搬迁”
亮点:危旧房改造
●必须获90%以上的居民同意,地方政府才能进行征收;
●补偿协议签约只有获得2/3以上居民同意,补偿才能进行;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投票抽签产生,评估结果公开并允许复核;
●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在近些年来发生的若干强拆案例中,有不少是商业开发所致。对此,新法草案最新文本也经历了一个是否要对“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搬迁”进行调整规范的讨论过程。
对公共利益的限定更严格
“关于对公共利益的限定,新法草案最新文本比上一稿更明确,范围更窄。”沈岿指出,公共利益的情形复杂多样,单纯靠列举无法穷尽。
王锡锌认为,新法最新草案文本既体现名的变化,也体现实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更加慎重。
“最集中体现就是‘危旧房改造’特别条款的规定,并且引入了民主程序:只有获得90%以上的居民同意,地方政府才能上报进行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只有获得2/3以上居民同意,补偿才能进行;还有后续的复议救济。”
王锡锌认为,一个“90%条款”和两个“2/3条款”以及相关程序规定,是在公共利益很难界定的情况下,“事实上是在通过程序路径解决争议问题。”
商业拆迁太复杂 将另立新规
沈岿介绍,与会学者前天拿到的新法草案原本有一“附则”,涉及到“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搬迁”的内容;但国务院法制办官员在听取相关部委和专家意见后表示,“附则”将不出现在新法文本中;如何规范“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搬迁”,将另立新规。
“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房屋转让或搬迁,原则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因为涉及政府同意、土地用途变化等问题,又不纯粹是民事法律关系。”沈岿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座谈会和昨日的座谈会这两次会议上,沈岿都提出,开发商获得政府批准用地后,可能无法和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反之,开发商和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后,政府也可能不予批准,这两种情况都会使开发商所作的努力“归零”,所以“新法将只调整由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征收”。
新法规何时出台尚无时间表
王锡锌认为,“征收”概念无论从宪法还是物权法角度都是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如果把“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搬迁”纳入新法,所谓“附则”就成了新法的主要内容:“因为现实中百分之七八十的搬迁是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
至于备受瞩目的“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搬迁”何时出台新法、新法会是什么样,两位学者表示,目前并无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4、有望在今年全国两会前征求意见
关于新法草案何时能够上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最终出台,沈岿表示,目前尚无明确的时间表。
王锡锌则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很快将二次审议新法草案”。他介绍,昨日与会官员提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拆迁变法”将成焦点,因此国务院法制办“要好好考虑大家意见,对多方意见进行权衡,在此基础上要形成上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稿件文本。2月份很关键。”
沈岿表示,新法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乐观估计,会在2月初到春节前的十几天内;保守估计,会在2月21日后的1个星期或10天内”。
他认为,按照前者,2月21日后,国务院法制办就可以把征求意见汇总整理,在3月初全国两会前出台新法。但他自己也表示:“这个速度太快了。”
沈岿同时认为,这一时间表对国务院有好处:“全国两会时拆迁变法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问题,一旦争论起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不少是地方官员和房地产商,可能会导致人为增加阻力。”
沈岿担忧的是,公开征求意见时,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可能会有反弹:“特别是需要经济发展的中西部地区,其他地方通过招商引资发展起来了,我们现在招商引资都不行了,所以招商引资项目必须要跟这些事项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