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工具厂工作的倪某,财迷心窍,竟于凌晨潜入某烟酒店内,准备大捞一把,但在窃得30元现金后,因触动店内的报警器而败露,倪某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实施抓捕的保安多处软组织受伤。日前,无锡锡山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倪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倪某窜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某烟酒店内,窃得人民币30元,因触动报警器,店主即报警。某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即派附近保安先到现场处警,保安在到达现场后,遇上正从烟酒店内逃出的倪某,倪某为达到逃跑的目的与保安发生扭打致保安黄某、郑某多处软组织受伤,后被保安制服而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倪某系初犯,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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