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来自不同中学、职专的十六七岁的女孩子结成了一个团伙,她们事先预谋分工,通过借手机再问路转移同学注意力从而骗取同学手机,而且她们还给这一行为起了个名字叫“下手机”。由于多数受害者事后没有报案,使她们屡屡得逞。最后一次“下手机”时她们被同学识破骗局,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罚金。
16岁的女孩晓晨是本市某职专的学生,也是这一小团伙的领头人,她父母离异与母亲共同生活。在这些女孩中晓晨的年龄并不是最大的,却是最有主意、最聪明的。她说,“下手机”在同学中挺普遍的,你下我的手机,我再下别人的。
晓晨团伙的女孩们来自几个不同的学校,她们通过同学、朋友、邻居等方式相识,互相提供各自学校同学的情况,结伙进行抢劫。
2009年年底,小余告诉大家,同学张某某刚买了一部新手机,可以“下”她的,于是几个人互相通知,经预谋后在本市和平区保定道附近,由晓晨和小余拦住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自己的手机没电,借打电话为由,骗取张某某的手机。张某某将新手机借给晓晨后,被告人陈丽、王真上前假装问路,欲掩护晓晨及小余逃跑。这时她们的诡计被张某某识破,拿回了自己的手机,几名被告人离开现场。这时张某某骂她们是骗子,陈丽、王真遂返回现场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并将手机抢走交给晓晨。几人逃跑时,陈丽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张某某构成轻微伤。
本案案发前几天,她们还骗了同学李某的手机。当时她们锁定了被害人后,在本市河西区紫金南里附近,晓晨找李某借手机,而小艳及陈丽的男友李强陪其聊天,拖延时间掩护晓晨逃跑。晓晨搭乘小齐事先准备好的摩托车,来到本市南开区王顶堤附近将手机变卖,赃款俵分后挥霍。而事后李某并没有认为被骗了,当其回到家父母问起手机时,她还以同学和她闹着玩,说被同学借走了,明天会还的。
庭审中被害人张某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晓晨、陈丽、王真赔偿其经济损失,经调解她们共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张某某撤诉并建议法院对几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晓晨、小艳、李强退缴赃款3000余元,依法返还被害人李某。
由于几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而且大多是单亲家庭,法院分别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日前法院认定晓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丽、王真犯抢劫罪,李强、小艳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或判处罚金等刑罚。(每日新报记者张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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