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长“落马”出狱后想“翻身”,却因造假证据又触犯妨碍作证罪。
这名干部叫李国臣,案发前是郑州市市政局户外广告处处长,因170余万元财产说不清来源被判2年。
他出狱后想“翻身”,请朋友到法院告他案发前欠账104万元。而检察院调查发现,笔迹鉴定结果显示欠条是在李国臣出狱后伪造的。
目前,李国臣涉嫌妨碍作证罪在逃,他的两位朋友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拘。
案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刑
2004年,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反贪部门接到一份举报材料,称李国臣在任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管理处处长、2001年全国秋季糖酒会组委会广告部副部长时,在办理某广告公司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期间,收受该公司经理3.8万元好处费;同期,李国臣在签批郑州某广告公司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时,收受该公司经理所送的好处费10万元。
2004年8月27日,反贪部门发现,李国臣的17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随后,李国臣被提起公诉。
2005年4月10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李国臣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追缴人民币170多万元。
翻案:落马处长称巨额财产是欠款
2006年年初,李国臣减刑后提前出狱。
2007年年初,李国臣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来到了郑州市检察院控申处,称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其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能成立。
检察官发现,两份判决书上分别显示,李国臣欠毕强70万元及利息47250元,欠赵军34万元。
如果李国臣之前的巨额财产来源于欠款,那么关于李国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判决一定错误。如果李国臣“翻案”,没收他的100余万元需要退回,而且还要牵扯到国家赔偿。
郑州市检察院控申处的检察官调取之前李国臣的案卷,发现直到法院作出判决前,他并未否认自己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也没有提出过有相关证据。
鉴定:欠条是假的
检察官认为,问题的关键还在那两张借条上。郑州市检察院控申处随后委托鉴定机关对借条进行司法鉴定。
2007年12月27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结论表明:送检的甲方毕强、乙方李国臣,标称时间2001年1月.20日的《欠款协议》不是其标称时间形成,应为2004年6月以后形成。
而在2004年6月前,李国臣已因被举报受贿接受检察院调查。
检察院据此认为,毕强与李国臣都在说谎,另外一张借条也可能是假的。
随后,郑州市检察院控申处依据鉴定书,将毕强、赵军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犯罪移交郑州市公安机关。
毕强随即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是李国臣找他帮忙,伪造双方借款协议,制造了虚假诉讼。随后,赵军也承认,并无借款事实。
2008年5月27日,毕强向郑州市检察院书写《情况说明》承认:“只是帮他(李国臣)的忙,完全是出于朋友情分所作的一些(份)假协议,本身李国臣他并不欠我钱。”两人均称,并不知道李国臣签这两份协议并打官司的目的。
在逃:造假证据再犯罪出逃
毕强对警方交代,李国臣出狱后心有不甘,开始想办法为自己“翻案”。而“翻案”的关键点,就在于这100多万元说不清来源的财产。后来,李国臣找到了他和赵军,要求打假借条,说欠他俩104万元。
随后,毕强与李国臣签了一份70万元代管代存的借款条,签署日期是2001年1月20日。后来,赵军也与李国臣签下了一份34万元的借款条。
接下来,二人将李国臣告上法院,要求他归还欠款和利息。
由于案情事实清楚,2006年8月30日,法院判决:李国臣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毕强借款70万元及利息47250元,以上共计747250元。
而另一起和赵军的债务纠纷案也很快开庭,法院判决李国臣10日内偿还赵军34万元欠款。
手持法院的两份生效判决,李国臣2007年来到了郑州市检察院控申处提出“翻案”。
目前,毕强和赵军两人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被检察机关批捕,李国臣也将面临又一个新罪名——妨碍作证罪,公安机关正在对其抓捕。
虽然毕强、赵军作假证,但两份判决书还有法律效力。为此,郑州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给了市高新区检察院民行科办理。该科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书很快得到回应,郑州市中级法院要求中原区法院重新审理。
昨日,郑州市高新区检察院传来消息,近期,中原区法院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毕强、赵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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