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抵挡金钱的诱惑,保安部经理收受他人20万元后放走犯罪嫌疑人。记者昨悉,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经举报,警方对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的某公司法人代表张明(化名)立案侦查,并对其实施监视居住。监视工作由一位民警负责,一公司物业保安部经理李某和两名保安受委托,协助民警全天24小时看守。其中,李某的职责是每晚用床抵门,防止张明逃脱。
半个月后,张明和李某渐渐混熟了,多次借李某手机与外界联系。一天,张明突然提出,让李某帮助自己逃走。李某有些犹豫。这时,张明许诺支付20万元给其作为“酬谢费”。面对高额“酬金”,李某动了心。2008年9月5日,张明给合伙人打电话,要其将20万元钱交给李某。该合伙人与李某相约在一处酒店附近的出租车上见面,交给李某20万元钱和一条价值数百元的香烟。李某回来后,和张明策划好“凌晨行动”。深夜,两名保安都睡下了。李某比别人都睡得晚。他还故意将抵床的门留了可供一人通过的缝隙。半夜,张明从门缝钻出,溜出居住地。
一个星期后,张明乘长途汽车逃往外地时,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被民警抓获。得知事情败露,李某每天提心吊胆。去年9月26日,他到武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5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张明是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帮其逃匿,并非法获取巨额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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