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岁的兰兰(化名)怀孕后到一私人诊所做人流手术,不料落下终身伤残。事后,兰兰把私人诊所的5名相关人员告上法庭。日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兰兰共获各项赔偿12万余元。认定一审法院对5名被告的赔偿责任划分,把一审法院判定的5万元精神抚慰金减至3万元。
人流手术中子宫穿孔
兰兰是南宁市一所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2007年12月,兰兰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这是与男友偷食禁果后惹的祸。兰兰不想让亲朋好友知道,于是决定偷偷打掉小孩。一位要好的女友告诉她,有一家私人诊所可做人流手术,价格不算太贵。
2007年12月24日,女友带兰兰找到这家私人诊所,要求把兰兰腹中的胎儿打掉。不一会儿,一名男子用摩托车运来一台B超机,医务人员把机器搬进诊所后,给兰兰做了检查,确诊她已怀孕3个月。
考虑到胎儿还小,接诊医生建议兰兰进行药物流产,并叫兰兰交了500多元钱。兰兰吃了药,可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9时,也没见胎儿流下来。医生又决定对兰兰实施钳刮术。于是兰兰躺到了诊所的手术台上,由该诊所的医务人员丁燕、陈琳为她实施了手术。
手术进行10多分钟后,兰兰感觉腹部撕裂般的剧痛,还伴有恶心、呕吐症状。丁燕、陈琳慌了,连忙用钳子从兰兰腹部钩出一些像肠子一样的东西。这时,兰兰的下体流血不止,丁燕、陈琳见情况不妙,赶紧停止操作,并通知诊所经营人李伟和张虹夫妇,将兰兰转送到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
转院时兰兰出现了失血性休克,过后几天她才得知,之前的手术已造成她子宫穿孔、回肠重度挫裂。红十字会医院为其做了小肠部分切除术及子宫修补手术。
5名被告庭上拒担责
2008年4月25日,经司法鉴定,兰兰的回肠部分被切除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属于八级伤残;子宫穿孔属于十级伤残。
兰兰认为,是私人诊所的过失导致了她的伤残,她要求该诊所作出赔偿,但一直协商不下。随后,兰兰的母亲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将该诊所的登记业主、投资经营人、医务人员等5人起诉到了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5万余元。
法庭上,私人诊所的5名相关人员都不愿承担对兰兰的赔偿责任。
诊所的登记业主王强辩称,自诊所开业以来,他就将诊所交给李伟、张虹夫妇经营管理,从未享受过利润分成,所以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伟、张虹夫妇是诊所的实际投资人和经营者,出了医疗事故,理应由他们夫妇负责。
李伟、张虹夫妇辩称,他们既不是诊所的登记业主,也不是实际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操刀的丁燕和陈琳则表示,在整个手术过程中,她们均按照规定进行,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她们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就在兰兰出事后不久,卫生部门便接到举报,对该私人诊所进行了查处。2008年6月2日,南宁市卫生局还就此作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诊所存在违法行医的行为。
女学生获赔12万余元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但该诊所在诊疗活动中,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造成兰兰身体受到伤害,该诊所应承担赔偿责任。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是个体性质,赔偿责任应由诊所的开办人承担。
王强是诊所的登记业主,对诊所负有管理职责,他将诊所交给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李伟、张虹夫妇经营、管理,导致兰兰身体受伤害,因此王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伟、张虹夫妇作为诊所的实际经营者,应当知道该诊所不能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但仍然让丁燕和陈琳为兰兰做手术,因此李、张二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丁燕和陈琳没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却擅自为兰兰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两人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2月27日,江南区法院根据5被告的过错大小,分别判决王强承担20%,李伟、张虹夫妇各承担25%,丁燕、陈琳各承担15%的责任,各方按比例共同赔偿兰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宣判后,李伟、张虹夫妇不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南宁中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对该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但一审法院判给兰兰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应酌情减少为3万元。(文中人物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