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饶河县法院县法院刑庭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与其妻子鞠某发生争执,其妻一气之下跑回自己的父亲家。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喝完酒后借酒尽到岳父鞠某家找妻子理论,受到妻父鞠某责骂,被告人李某一怒之下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砍了鞠某头部一刀。经法医鉴定,鞠某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属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琐事酒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某自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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