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年仅11岁堂弟,并将其残忍杀害。记者今日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审理该起绑架暴力案件。被告人张洪瑜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人丧葬费13492.5元。
据了解,张洪瑜是重庆涪陵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因外出务工未能挣到钱偿还债务,遂产生了绑架同乡隔房叔叔张浩(除被告人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夫妇之子张小雷,向张浩夫妇勒索钱财的念头。2009年5月26日,张洪瑜购买了犯罪所用的胶带和摩托车。
同年5月27日7时30分许,张洪瑜驾驶向他人借的摩托车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镇转盘处,将张小雷骗上摩托车后带至丰都县十直镇一处树林中。在树林中,张洪瑜采取用胶带勒颈和捆扎双手的方式将年仅11岁的张小雷杀害。随后,张洪瑜骑车返回丰都县名山镇,将1张写有“要想找人打152****”字样的字条贴在张浩家的门上,并给张浩妻子的手机发短信,向其勒索12万元的赎金。
同日下午,张洪瑜辗转到涪陵后要求张妻将赎金带到涪陵赎人。5月28日凌晨1时许,张洪瑜在重庆市涪陵区被丰都县公安局抓获。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张洪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张洪瑜虽系初犯,坦白态度好,但其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犯罪的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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