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上午,剑阁县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5·13”特大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苏国荣有期徒刑7年。
今年5月13日,被告人苏国荣驾驶车牌号为川H09517的凯马牌大型货车从剑阁县普安镇往白龙镇方向行驶。当日上午7时35分,车行至剑南路9km+950m(小地名:桥边河)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施工路段处,与在此等候放行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相对行驶的中型客车相撞,致使客车翻于垂直高度9米的山崖下,造成7人当场死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3人受伤和4车受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国荣驾驶机动车辆超载运输、疲劳驾驶,且临危时操作不当,依法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重伤、20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80余万元,且被告人无力赔偿。根据被告人苏国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剑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在法庭上,被告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和给国家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以及受害人家属造成的巨大伤害后悔不已,并希望以此警醒广大驾驶员尊重生命、关爱他人、遵守法规、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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