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侵吞公司财物110万元的丽水一大型集团公司会计李正利被莲都区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非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现年31岁的李正利系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大学毕业后顺利进入丽水某大型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李正利被派往总公司大连分公司担任会计,主要负责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内勤主管等工作,一人身兼数职,因而拥有的权限也非常大。
据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06年以来,李正利先后多次通过更改电脑物流系统和财务系统中的有关数据等方式,大肆侵吞丽水某大型集团公司大连分公司货物或货款,截至案发时,李正利共侵吞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1090234.15元。
另外,在2008年1月份,李正利利用职务之便,将税务机关给予大连分公司的退税款人民币13150.89元占为己有;同时为解决妻子的养老保险费和妹夫的工资问题,自2008年9月开始,李正利还通过大连一国际物流公司经理李某的帮助,以叫李某多开运费发票金额的方式,侵吞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6036元。
庭审中,李正利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没有异议,辩解自己是因一时贪念,再加上公司管理存在漏洞而导致其有机会侵吞公司财物,希望法庭给其改过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李正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还了部分赃款,法院综合该案的事实、情节,当庭作出上述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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