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生在担任邕宁那楼镇卫生院院长19年间,有12年在吃回扣,少则几百元,多的达4万元。10月9日,黄志生因吃药品“返点费”20万元,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他“吐”出的赃款20万元上缴国库。
承诺返点“攻克”院长
黄志生现年56岁,大专文化,1982年1月到原邕宁县那楼镇卫生院(现称南宁市邕宁区那楼中心卫生院)工作,1990年6月开始担任该院院长。1997年,那楼镇卫生院开始向药品推销商庞某购药。据庞某交待,1997年间,刚做药品推销员的他去了四五次那楼镇卫生院,终于与时任院长的黄志生达成口头协议。
庞某说,第一次上门时,他告诉黄志生,如果那楼镇卫生院同意跟他购买药品,他可以先帮垫支药款,不用马上支付药款,黄志生听后称先研究一下。第二次,黄志生问庞某:“除了帮垫支药款,还有什么表示吗?”庞某心领神会地承诺说,每次可以按药款结算总额的3至5个点给予黄回扣,但大输液或是利润较低的药品没有“返点费”,黄志生点头同意了。
1997年,因双方刚刚合作,那楼镇卫生院与庞某购药总共四五万元药款。在黄志生通知他前去领取药款时,庞某没有忘记当初的承诺,他从中抽出几千元交到黄志生手上,并称这是一点“表示”。
10多年来“吃”下20万元
这样一来,庞某在那楼镇卫生院稳定了药品销路,医院的购药量也逐年增加,到了2008年,卫生院一年就向他购进50万元的药品。10多年来,那楼镇卫生院一共同他购买药品460万多元。
每次结算时,黄志生都会打电话通知庞某说:“你可以来领药钱了。”当然,庞某每次领到药款后,都不会忘了黄志生的“返点”。有时,他直接去到黄志生的办公室或住处,把回扣钱款递给对方。有时,他约黄志生到南宁市区吃饭,然后将“红包”交给黄志生。少的一次给几百元,多的一次4万元,10多年来庞某一共送给黄志生约20万元。
2009年4月12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黄志生有涉嫌吃回扣的经济问题。在初步调查过程中,黄志生于4月16日主动到邕宁区卫生局投案自首,并向检察院办案人员交待了犯罪事实。
吐赃并做忏悔
事发后,黄志生主动“吐”出了约20万元“返点费”,并写下一份忏悔书。部分内容如下: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为人老实,工作积极肯干,于1990年6月当上了那楼镇卫生院院长。由于单位业务逐年上升,自己与药品推销商接触越来越多。一来二往,推销商不断地要求(我)同他协作,在不断地说好话中乘机而入,同时单位资金也有困难,如果每次购进药品马上付款,单位也有困难,所以与药品推销商不能脱钩,时间长了,推销商就抓住了这个弱点。黄志生承认,开始时,推销商送来几百元红包,当时自己也觉得紧张害怕,不太敢收。但有了第一次后,自己的胆子逐渐大起来,从几百元发展到几万元也收了。“自己经不起推销商的甜言蜜语和糖衣炮弹袭击,从1997年至2008年间共10多次收红包20万元”。
吃回扣可定受贿罪
9月28日,邕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黄志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法院认为,黄志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黄志生积极退赃,犯罪后能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黄志生连续多次犯罪,持续时间长,数额大,并非偶犯,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小。
10月9日,邕宁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黄志生有期徒刑5年,已退出的赃款20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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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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