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杨某是江津区邮政局邮件封发员,2006年11月调到速递中心担任特快邮件封发工作。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杨某利用工作之便,将收到的包裹不分发出去,而是由自己直接投递或者找人替自己投递出去,然后将收取的现金货款截留到自己腰包,直到案发时共计挪用7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