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边城乌鲁木齐仍是冰天雪地,寒风凛冽。一封让人震惊的举报信,摆在沙依巴克区检察院领导的案头:农行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营业室公存柜员刘义玲,勾结新疆有色集团公司出纳于海泉挪用公款500万元,请检察院派人调查,不要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该院反贪局副局长文胜带领侦查人员到新疆有色集团公司查账。调查结果出乎意料,公司账目正常,没有发现任何疑点。奇怪,财务账上没问题,公款从哪个渠道挪用呢?文胜思考片刻后,带领侦查人员赶到农行乌鲁木齐市友好路支行,了解新疆有色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运行状况。查账结果令人触目惊心:仅2006年,新疆有色集团公司出纳于海泉与刘义玲内外勾结,就挪用公款1.4亿元。
案情重大,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但意外情况发生了———刘义玲失踪了!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侦查人员从农行纪检部门了解到,2007年5月10日,刘义玲因挪用银行联行资金被开除公职,她居住的房子也出租了,夫妻俩下落不明。反贪局决定网上通缉。没想到两天后,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刘义玲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沙依巴克区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与于海泉合伙挪用新疆有色集团公司公款的犯罪事实。
“你们挪用巨额公款,是怎么把账做平的?”侦查人员开门见山。“每挪用一笔公款,我都要偷偷摸摸打两张对账单,一份是真的,留着自己做账用,另一份是假的,交给于海泉拿回单位平账。”刘义玲颤抖地回答。
“你挪用公款的用途是什么?”
37岁的刘义玲耷拉下脑袋,哭着回答侦查人员:“用于炒股了,赚了120万元,然后买了110万元福利彩票,结果没中上奖,全赔进去了。”
“剩余10万元干什么了?”“自己买吃买穿,和朋友一块玩,全都挥霍光了。”
利用存款时间差吃利息
2006年1月的一天,49岁的于海泉来到农业银行,悄悄把刘义玲从柜台叫出来,拉到一个僻静的地方,说要“商量一件正经事”。
原来,所谓的“正经事”是用公司的资金办理通知存款,从中吃高额利息。然后让刘义玲给他提供假对账单,把公司的财务账做平。
刘义玲一听,愣住了,这可不是闹着玩的。但她沉思了片刻后,笑着说:“你老哥开口了,我还能说什么,那就听你的呗。但要记住,千万不能让你们的会计知道,要不然,咱们俩全都完了。”
2006年1月9日,于海泉从公司的账户上挪用1000万元,私自以新疆有色集团公司的名义办理通知存款。同年4月11日销户,1000万元本金及4.14万元利息,转进公司的账户。随后,于海泉再次挪用公司公款3000万元办理了通知存款。
2006年4月14日,他又分两笔将公司账户上的4000万元,以新疆有色集团公司的名义办理通知存款。他肆无忌惮地挪用公款从中吃利息,而且胃口愈来愈大,从2006年1月至8月,于海泉先后18次挪用公司公款1.753亿元,通过办理通知存款,获取利息417392元。
刘义玲先后10次将转入新疆有色集团公司账户上的存款利息,全部转进于海泉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的个人账户。
贪得无厌的于海泉,想让40万元利息再创“利润”,就让在上海做生意的同学陈某帮他买点股票,随后把40万元打入陈某的银行卡上。
拆了东墙补西墙
刘义玲业务精,胆子大,在农行是出了名的。她看到别人炒股赚钱眼馋,自己也想炒股,但苦于缺少本金。于海泉挪用公款吃了多少利息,刘义玲心里很清楚,但她从没向于海泉要过一分钱。刘义玲并不傻,她知道于海泉的“死穴”在哪里。
2006年3月的一天,刘义玲赤裸裸地对于海泉讲:“于大哥,我帮了你那么多的忙,你也要为我办件事,你总不会不给妹妹面子吧。”
于海泉说:“什么事尽管说,只要我能办得到,绝对没问题。”刘义玲直截了当地说:“我爱人在农行巴州路分理处当个小主任,他有拉存款的任务,任务完不成,连工资都保不住。”
于海泉算是“老财务”,深知帮这个“忙”的严重后果,但又不敢得罪刘义玲,于是说:“这个忙,大哥肯定会帮的,不过,到时间你可要负责把款给我收回来。你要给我出假对账单,把单位应付过去。”刘义玲同意了。失去理智的于海泉,擅自分两次从新疆有色集团公司的账户挪用500万元,转存到中国农业银行巴州路分理处,刘义玲按时为于海泉提供假对账单做账。
拉存款任务完成了,按理说,挪用的500万元该“完璧归赵”了。然而,刘义玲没有信守诺言,她私自把这笔公款用于炒股。结果炒股没赚上钱,还赔了不少本。为了还上这笔钱,刘义玲私自挪用自己管理的新疆有色集团公司委员会党校账户中的71.2万元公款和新疆有色集团公司职工培训再就业工会委员会账户中的公款80万元。
一直到2006年8月31日,刘义玲东拼西凑才把这500万元还清。这一切,于海泉全然不知。
到了2006年底,刘义玲又挪用银行其他单位账户上的公款,分别将挪用新疆有色集团党
校和工会账户上的公款还清。令人费解的是,几十万元公款账外“流动”了好几个月,党校和工会的财务人员根本就不知道。
刘义玲利用担任公存业务柜员的便利条件,在自己保管的空白转账支票上,偷盖新疆有色集团公司财务部账户印鉴,将50万元公款挪用出来归个人使用。随后又挪用新疆有色集团公司铜镍矿驻乌鲁木齐办事处账户公款50万元,用以归还先前挪用另外一家客户的公款……两年多时间,刘义玲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独自挪用公款1023.6057万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刘义玲挪用公款所用转账支票上的公章,都是她事先偷盖的,银行票据交换章和私人印鉴是她到街上私自刻制的。
出纳和会计的秘密账户
于海泉与刘义玲勾结挪用公款之前,因害怕“独木难支”,就把新疆有色集团公司会计朱桂珍套了进来。于海泉许诺获得利息与她“平分秋色”,目的是堵住朱桂珍的嘴。
于海泉与朱桂珍挪用公款获取利息的手段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用转账支票将单位账户上的公款提出来,在银行办理通知存款,待一定时间后将通知存款销户,本金、利息进入单位账户,再用转账支票把利息部分从账户转到个人账户;一种是将本该进入单位账户的资金暂不进账,而是直接办理通知存款业务,销户后把利息装入自己的腰包。
2005年8月,于海泉以新疆有色集团公司的名义,在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明园支行开设1396账户,这是一个只有他掌控的秘密账户。于海泉先后8次挪用公司商业银行账户公款6753万元,打到这个秘密账户,然后办理通知存款业务。
于海泉通过挪用公款办理通知存款业务,共获利息81759.49元,先后3次从1396秘密账户转进他个人的账户。提现后,给了朱桂珍一小部分。
2008年4月21日,朱桂珍被侦查人员请到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检察院反贪局。刚开始,她还很镇静,装出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听说检察院掌握证据后,朱桂珍吓得脸色苍白,两条腿直打颤,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了挪用公款的经过。
“2005年8月的一天,于海泉对我说,利用银行转款的时间差,挣点利息花,也不会影响单位的存款。我当时没敢同意。于海泉说责任由他一个人承担后,我就再没说什么。记得是2006年初吧,于海泉给了我2.7万元,说是挣来的利息,我顺手装进包里。8月,于海泉又给了我3420元,我也拿了。于海泉究竟挪用了多少公款,我也不知道。”
2009年3月1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海泉、刘义玲、朱桂珍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刑十三年、七年和五年。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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