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张某,以发展客户为员工、签合同后收取产品押金、定期高额返利的方式吸引客户投资,一年多竟然发展了客户310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千万余元。近日,济南市中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以公司的名义,在济南市市中区兴济河附近开展非法经营活动,并先后在济南历下区、市中区、滨州市等地成立了9个分支机构。张某的主要经营方式为:客户与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交纳产品押金(实为投资)成为公司员工,每份1.2万元,期限3个月,如此客户在一个周期投资期满后可以获得14400元(纯获利2400元)及40分值的产品(大米、面、食用油等)。同时,投资期满后可以转单。客户第一次购买需要公司已有客户推荐,直接推荐人每推荐一新客户,可以得到220元的市场奖金(发展客户奖金)和920元的销售奖金。如果被推荐的新客户再推荐一新客户购买,也可以得到等额奖金。经司法鉴定,自2006年9月至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经营的公司共发展客户310人次,投资本金总额10999473元。
济南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于2008年5月13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将被告人张某抓获。案发后,追回赃款735254.52元,扣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和6台笔记本电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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