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10月30日电2008年7月11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2001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陈某酒后在宝山区一游戏厅附近一起小便时,因被害人陈某将尿液溅到杨某的脚上,二人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杨某被打跑后,到其家附近一沙堆中取出一把尖刀,返回寻找陈某伺机报复。经过寻找,二人相遇,杨某用尖刀刺陈某腹部两刀、左臂一刀后逃离现场。陈某所受伤为重伤。被告人杨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时未能冷静处理,以致发生严重后果。最终受到相应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