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办法》规定,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然而,这个约束未必能够约束得住一些人乱收费的冲动,甚至还有可能导致其乱收费行为变本加厉。因为一些地方政府的还贷公路实则是融资平台,企业投资公路建设为的是赚取暴利。倘若对收费标准缺乏约束,收费者稍微抬高一下收费标准,把有限的25年当作30年甚至40年收费,岂不等于变相地延长了收费期?
此外,倘若到了25年的收费期限,地方政府或经营者来一次“大修”,谁能说已停止的收费公路不会重新开始新一轮25年?如此周而复始,别说“不能超过25年”,只怕会成为第二条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100年也行”。
收费公路的实质问题是该不该收、该不该获利甚至暴利的问题。遏制公路乱收费的关键在于厘清这些问题,收费年限并不十分重要。否则,再严厉的规定也缺乏杀伤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