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兵在与女友恋爱期间盗取了对方14万余元的现金,女友发现后要求田兵偿还,遭田兵拒绝。两人分手后,女友向公安机关报案。前天,虽然田兵的前女友向法院请求不给予刑事处罚,但田兵还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田兵的家人表示,田兵与女友王女士2001年相爱后就在家里同居,双方父母也对此表示认可。王女士两年后在北京买了房子,让田兵拿着她的银行卡帮助装修,此后田兵便偷偷从卡上支取了14.2万元。
并不知情的王女士发现卡内少了14万多元后立即报案,但随即查明是男友将钱取走,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此后,田兵与王女士达成还款协议,但直到2006年4月,已经与王女士分手的田兵拒不履行协议,王女士只好再次报案。2007年10月,田兵被抓获。
田兵被抓后,将所欠钱款悉数退还。顾念旧情的王女士随后向法院写了封求情信,希望对前男友不给予刑事处理。
该案开庭时,田兵的律师认为,王女士与前男友田兵达成还款协议后,该案已经转换成民事双方的借贷关系,公安机关不应该再介入。王女士在要钱出现困难时,也就无权要求公安机关再次立案。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可以证明,田兵盗窃了他人银行卡并支取,数额特别巨大。田兵虽然与王女士是恋爱关系,但不是近亲属关系。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是田兵在盗窃完成后,被王某发现并追讨后的退赃行为。因此,田兵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以案说法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郑旭认为,田兵拿王女士的银行卡取钱,并且没有经过所有人同意,构成盗窃罪没有问题。田兵事后的还款不能否认盗窃的性质。王女士报案后,该案就成为公诉案件,追诉权由公安和检察机关所有,被害人王女士只是作为证人,她的意见不起决定作用。因此,王女士要求撤诉或再次报案,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该案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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