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丢了,被人拿到商场、百货哗哗地盗刷。卡主的损失应该由审核不严的商家“买单”还是卡主自认倒霉?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此类案件的审理原则——按照各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损失。
据广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徐跃介绍,近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信用卡商事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最为典型的是失卡之后的损失赔偿纠纷。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对信用卡挂失之前的透支金额,一般由持卡人自行承责。
其次,卡主与商户之间的损失承担按照过错原则来承担。法院主要审查商户有无依法依约审查持卡人身份资料、签名、相貌等等;审查持卡人有无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等身份资料、及时挂失等等。
在比对签名是否一致时,由于信用卡已经丢失,法院则主要比对信用卡申领时的签名以及以往消费单上的签名,将这两处签名与盗刷时的签名相比对,如果签名明显不一致,则商家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还特别提醒:市民注意留存信用卡申领表和以往消费签购单据;不要将信用卡与身份证等证件放在一起,以免遗失或被盗时给盗用信用卡者提供便利;信用卡或身份证丢失时应及时挂失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