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读者:
我驾驶车辆在拐弯时撞倒了行人王某。王某小腿骨折,保险公司垫付了他的医疗费。王某出院后,我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之规定赔付王某财产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我醉酒驾车,损失应由我负责赔偿。请问:司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交强险”赔付吗?
在线答疑: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这一定义分析,你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即“交强险”不予赔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你是醉酒驾车致使王某受伤,属于上述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之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交强险”是正确的。王某只能向你要求赔偿,而且保险公司还要向你追偿其所垫付的抢救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