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特征与本质
特别注意把握宪法的根本法特征;注意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严格都是针对成文宪法而言的;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从“规范的最高标准”和“行为的最高标准”两方面理解把握。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就宪法的基本内容看,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
二、早期资本主义宪法
特别注意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的特色。
1、英国: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与资产阶级紧密相联的。
2、美国:(1)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2)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三权分立”和联邦制。
3、法国:(1)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意义重大,但只是纲领性文件;(2)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三、宪法的形式分类
特别注意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柔性宪法的关系。一般地,成文宪法,有的国家的属于刚性宪法,有的国家的属于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均属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肯定是成文宪法。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注意以下几点:(1)人民主权与议会主权是两个层面的概念;(2)权力制约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3)在资本主义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五、宪法的作用
1、确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用;
2、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作用;3、指引和协调作用;4、评价(宪法评价作用的广泛性、集中性和最高性)和教育作用。
六、宪法渊源
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国家的条约、国际习惯。作为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我国的宪法渊源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七、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但具有下特点:(1)宪法关系的主体一方必然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2)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3)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基本类型。
八、宪法与宪政
特别注意以下命题(主要为应付单项选择题):(1)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2)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法宪政的基本途径;(3)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具体化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4)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5)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注意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具备的条件(应付多项选择题)。
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注意以下论断:(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制度的核心;(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十、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政府组织形式(即政体)是从横向的角度把握国家政权体系,国家结构体系是从纵向角度把握。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制和联邦制最实质的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的来源不同:在单一制下,地方权力来自中央;在联邦制下,联邦中央权力来自成员单位。特定国家究竟采取何种结构形式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最主要并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阶级的需要;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是影响国家机构形式的其他因素中最主要的因素。
十一、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和精减和效率原则。责任制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由于机关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十二、宪法实施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主要有三种:起源于美国的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的体制;起源于英国的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的体制;起源于法国的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包括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在我国,存在事先审查(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报批性”对应)和事后审查(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报备案”对应)。
第二部分宪法总纲、宪法修正案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一、宪法总纲
宪法第9、10条,把握哪些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哪些可以为集体所有。第11条,结合《宪法修正案》把握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政策的演变。
二、宪法修正案
注意相关问题修正的变化: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变化;国家指导思想的修正变化;国家土地制度的修正变化;农村体制的修正变化;人大每届任期的修正变化;涉及法治、基本权力方面的修正变化。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宪法第35条,把握政治自由的范围。
2、宪法第40条,把握通信权在何种条件下受到法律限制。
3、宪法第41条,把握批评建议以及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的对象。
4、宪法条42、46条,注意劳动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5、宪法第45条,注意享有物质帮助权的享有主体。
6、宪法第47条,把握文化自由的范围。
7、宪法第48条,注意妇女平等权适用的方面。
8、宪法第50条,注意国家对华侨和归侨、侨眷保护的不同程序。
9、宪法第55条,注意把握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分别是什么。
四、国籍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3、5、8、9、13)。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国籍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是血统主义的体现,第5条的“但书”是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的体现。国籍法第6条是出生地主义的体现,注意其适用对象。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应当申请获得批准(国籍法第7、10、13条)。国籍申请的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是不同的(国籍法第15、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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