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大纲的主要变化集中体现在商法部分,重点法条的数量增加,公司法部分的考点只是形式上的变化,考生不需要关注。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合伙企业法要特别注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破产法部分由于该法已经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对于教材几乎进行了重写,考生应对破产法务必要结合最新的法律并参看最新的教材。
一、合伙企业法
该部分新增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概念与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执业风险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与程序、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变更 入伙退伙、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针对以专门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特殊企业,合伙人在是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时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而有限合伙企业是承认合伙人中可以有负有限责任的出资者。考生务必掌握以下内容: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其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人的责任形态。
(3)企业责任向个人责任的转化情形。
(4)合伙人执业风险基金。
2、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中的绝对重点,需要好好掌握。
变化原因及预测:合伙企业是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并列的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组织形式。由于原合伙企业法限定的调整范围过窄,影响到其作用的充分发挥,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加之民间投资、风险投资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对合伙组织形式的不同需要,使其难以适应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因此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责任合伙规定,明确采用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合伙企业法的适用。今年是合伙企业法修改后的第一次考试,从考试题型上看,仍然是选择题为主,考生应尽量熟悉该法的新增的法条及立法原理,从全局上把握考点。
二、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部分大纲的考点变动非常大,除新增较多考点外,对原考点也进行了措词修改和考点调整。考试命题主要集中于破产债权、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破产清算等具体事务以及新增的考点上。考生注意掌握以下内容:新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大、破产原因、管理人制度(尤其是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禁止情况)、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追回权、抵销权与取回权、破产债权申报、破产清算程序、和解、重整程序。
具体考点变化如下:新增破产法概述(破产原因、 破产法的用范围——国有企业的破产 非国有企业的破产 商业银行的破产、破产案件的管辖、裁定和公告、跨境破产)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部分 新增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的任命、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对管理人为给付、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第三节 新增管理人(管理人的使命 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的义务)
第四节 新增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撤销权和追回权、取回权、 抵销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五节 新增债权申报(申报期限 申报范围 申报方式 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登记造册 核查确认 查阅和异议)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新增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
第七节 新增重整程序(重整原因、 重整程序的发动、 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重整程序的终止 重整计划的制备、 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节 新增和解程序(和解申请与裁定 和解协议的成产和生效 和解协议的执行 法庭外的和解)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新增免于破产宣告和追加分配
第十节新增法律责任(债务人的法律责任——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新增特殊规定(职工债权的特殊安排、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
针对上述考点变化,考生应结合法条,掌握相关内容。
变化原因及预测: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我国企业破产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例如,原企业破产立法的一些规定(如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不利于对于所有破产主体的平等保护;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于操作;缺少企业挽救程序以及切实保护债务人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其他相关制度。由于广大考生对这部法律较为陌生,该法本身的难度较大,今年企业破产法的可考性非常大,考试题型上,以选择题为主,但是试题难度会有所增大,试题量会增加。考生需注意本部分在试卷四中将可能有所涉及,因此对理论性的知识点应格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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