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发商在合同上明明写有“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该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6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但权属证明开发商在2007年4月29日才办下来,现在业主和开发商所要违约金时,开发商说出种种理由,就是想不给。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建议请律师帮助代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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