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杨家坪某建筑工地上,一拆迁户的房子像个孤岛耸立在工地中央。
至今未拆除的楼房,像个“孤岛”。图片来源:华龙网
钉子户的房子像个孤岛耸立在工地中央。摄于2007年3月16日。图片来源:华龙网
本报重庆3月19日电 (记者 秦力文) 3月22日之前,网上盛传的中国有史以来最牛的钉子户必须自行搬迁。这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今天下午给钉子户的户主杨某下达的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最近网上盛传的中国有史以来最牛的钉子户(如图所示)的主人就是杨某。今年51岁,其妻吴某,现年49岁,家中还有一个正在念大学的孩子。图上所示的被拆迁房坐落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17号,面积219平方米,共二层,属营业用房,个人私有财产,按当时《补偿安置方案》的评估价是240多万元(货币安置)。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的相关负责人称,由于被拆迁户和开发商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具体补偿安置上分歧较大,公告动迁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导致今天的局面出现。
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科科长任某告诉记者,该房屋当时的评估价是240多万元(货币安置),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开发商曾做出让步,如果杨某愿意选择货币方式安置,开发商愿意补偿其350万元。但杨某的妻子吴某在多次协商中,一直坚持要实物,并且要求还给她的房屋必须是原位、原朝向,最高时吴某的要求曾一度高达500多万元。
后经多次协商,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2月拆迁人遂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该“钉子户”限期搬迁。九龙坡区房管局又在多次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决定召开拆迁行政裁决听证会,于2007年1月5日在《重庆晚报》登报通知被申请人拆迁听证会的时间、地点。2007年1月8日下午2:30分召开了鹤兴路片区拆迁听证会,被拆迁人未到场参加。听证会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仍未达成协议,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2007年1月16日送达时,被拆迁人阅后拒绝签收。九龙坡区房管局于是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执行申请书》。
任科长称,从2004年至今,未有任何领导就“钉子户”一事给他们打招呼。
在今天下午的听证会上,被申请人吴某在法庭上称,她从未接到裁决书的副本,也未接到过房管局的任何其他书面通知。并且她称,在此之前,她和开发商就拆迁补偿方案一直在协商当中,也曾经和开发商就补偿安置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但由于开发商无法在双方补偿安置协议上加盖公章,无法形成一份有效力的合同,所以才造成房屋一直未能拆迁。因此责任应该在开发商,而不是被拆迁人。吴某当庭出示的证据中,就有一份是开发商无法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
此前,记者采访了当事人吴某,她表示,网上所传向开发商索要2000万元人民币一事纯属子虚乌有。她说,她一直是支持拆迁的,但由于开发商一直没有与她签署任何协议。在法院此次作出的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后,她也没有拿到任何与开发商的协议。没有协议,怎么能拆迁?另据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局有关人士称,开发商与吴某达成的协议补偿金额略多于350万元。
吴某称,在她和开发商协商安置补偿方案时,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给其下达拆迁行政裁决书是滥用职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九龙坡区房管局申请执行的九龙裁[2007]1号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裁定如下:准予先予执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九龙裁[2007]1号拆迁行政裁决书中第三项所决定的内容(被申请人杨某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并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房屋交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并随后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本报将继续对此案予以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