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2月13日电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然可以享有探望的权利”!这是婚姻法的明文规定,但广州一女子却偷偷将女儿转学并且搬家,不让前夫探望,结果吃上了官司。前夫无奈告上法院后,最终赢得探望女儿和与女儿相处的机会。
拒探视偷为女儿转学
2000年9月25日,郭某(女)和姚某在增城市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未成年的女儿小婷由郭某直接抚养。2002年8月,两人一起将小婷送到广州市一家幼儿园。第二年,小婷升上了小学,在此期间,姚某经常去学校看望女儿,以解思念之情。但从2005年6月份开始,情况就发生了转变。
6月的一天,姚某照常去学校看女儿,结果扑了个空,老师说小婷已经转学了,转到什么学校他们也不知道。姚某大惊下连忙赶到前妻的住处,发现已人去楼空。邻居说郭某已经搬走,姚某随即打电话给前妻,郭某却一直不肯告诉女儿新入的学校地址,无论姚某如何劝说都没有结果。
前夫上庭讨回探视权
2005年12月底,半年未见女儿一面的姚某忍无可忍,将前妻告上番禺区法院。在一审法院开庭期间,郭某干脆就拒绝出庭应诉,法院随即作出缺席判决:从2006年4月1号开始,姚某可以每月看女儿一次,在“十一”黄金周时候,姚某可以陪伴女儿,另外在每年暑假,姚某还可以与女儿一起共同20天。
这个判决一出来,原来一直没有出现的郭某立即跳出来喊不服,声称她之所以将女儿“藏”起来,是因为担心姚某老来探视会影响女儿学钢琴,现在一审判决让姚某有这么多时间陪女儿,明显对女儿健康成长不利。
2006年5月,郭某上诉至广州市中级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双方对女儿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享有探视的权利。因此,郭某无权拒让前夫看望女儿,至于其认为姚某会影响女儿身心健康,法院认为如果确属事实,郭某可以另外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但在此之前不能阻挠姚某看望女儿。据此,法院驳回郭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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