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面馆商品无明码标价被罚 老板“喊冤”欲直接起诉———
问题事件
郭军系一名个体羊肉面馆老板。2005年6月,某区物价检查所因其“使用自制价目表和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对郭军经营的羊肉面馆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2000元”的处理决定。郭军在交纳了2000元罚款后,认为物价检查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遂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物价检查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错应改
郭军打算起诉的程序不当。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第16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服,应当在法定复议期内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即使郭军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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