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协议约定开 发商违约每日赔5000元 后购房人据此主张高额赔偿未获支持———
案卷档案
原告:晓燕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讼请求:
返还剩余房款及利息,并按协议约定的每日5000元的标准,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欠款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审理结果:
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晓燕所欠款及利息,同时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向晓燕支付自2005年1月25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基本案情
3年前,晓燕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66万元。此后,由于该项目无法取得备案,也就是办不下产权证,开发商便与晓燕商量退房事宜。几经反复,最终达成的协议是开发商于2005年1月25日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若不能按时付款,则每延期一日,以每日5000元的标准向晓燕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款项。
2005年1月25日,开发商只退还了25万元房款。后晓燕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庭审实录
晓燕认为,既然双方有协议在先,开发商就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除退还房款及利息外,还应按每日5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对此开发商表示,5000元的标准太高,只同意按欠款7.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法官析案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本案中,开发商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的确给晓燕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双方合同约定的在此情况下开发商支付晓燕的违约金显然高于晓燕的损失。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开发商一方的要求,对违约金标准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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