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了让百姓吃得放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读新通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4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部法律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点、热点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
立法弥补食品安全监管空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规范的农产品,如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也有些是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要保证老百姓吃得饱,还要保证老百姓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在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总体上不断提高,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亟待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不适用于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业初级产品。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确立七项基本制度全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主要确立了七项基本制度。分别是:
——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七项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这些法定基本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只要严格贯彻执行,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就能够得到保障。
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区域不得生产农产品
农产品产地环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的影响。近年来,因为农产品产地的土壤、大气、水体被污染而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时有发生。抓好农产品产地管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质量安全规定,主要包括: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防止因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有关情况、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等情况;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转基因农产品应按规定进行标识
逐步建立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制度,对于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都具有重要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比较全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以保证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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