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如皋法院对一起利用“毒鼠强”下毒,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夏春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知道判决结果后,邻居们纷纷指责夏春玉:邻里之间发生矛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因为这些琐事而下毒伤害别人,实在是不应该!
因为自己丈夫曾与邻居杨某发生过口角,从贵州嫁到如皋的夏春玉便怀恨在心。2006年8月22日,夏春玉利用归还邻居杨某家挂面的机会,将少量灭鼠药“毒鼠强”掺和在归还的挂面中,欲使杨某或其家人造成伤害。次日上午,杨某与其继父冒某食用该煮熟的挂面后,中毒受伤。经南通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的伤情属轻伤,冒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夏春玉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春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夏春玉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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