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11月20日电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并将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商检法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基本法之一,修订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一项基本行政法规。
三载艰苦新条例出台,力争符合新形势需要
为何要修订商检法实施条例?新条例新在何处?怎样才能确保它的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葛志荣今日告诉记者,虽然实施于1992年的进出口商检法实施条例在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顺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在与新修订的商检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衔接上,在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体现改革成果、强化依法管理、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还存在不适应,亟待完善。
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商检法修正案。葛志荣特别强调,条例的修订,既是贯彻实施商检法的需要,也是依法行 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修订后的商检法实施条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一项基本行政法规,依其规定,规范检验检疫行政行为,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使全系统依法行政迈上一个新台阶。”他透露,这次质检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一道进行的修订工作前前后后历经三年多,深入调研、反复协调,可谓“艰苦”。
新商检法实施条例新在五大方面
据介绍,新条例共6章63条,分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新在五大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任务,即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行政许可措施,细化了商检法规定的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检验鉴定机构核准等许可项目,明确了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注册登记、报检业务人员从业注册等实施行政许可项目;
三是加强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强化了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以及原产地证明申请人等的管理规定;
四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近年来出现的虚假提供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恶意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违法行为等,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
五是增加了相应条款,加强了对检验检疫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进一步促进规范执法者的行为。
尚需完善配套制度,保证新条例落实
葛志荣表示,除了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外,制度建设不可忽视。要以这次修改商检法实施条例为契机,大力加强有关配套制度的制修订工作,逐步完善以商检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为重点,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的门类配套、协调一致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使质检工作更加科学化和法制化。据悉,质检总局目前除了正在抓紧编印新条例条文释义用于宣传和培训外,同时已着手新条例有关规章的制修订及其相关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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