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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草案获通过规定禁止垄断协议等内容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11-17 14:25:26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会议认为,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一些反垄断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反垄断法,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草案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内容。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详细]

  ·立法观点· ==立法应重视两种垄断行为==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专家顾问团成员盛杰民提出当前特别值得重视的有两类垄断主体的行为,一是中国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比较突出的行业包括通信、自来水、铁路、公交、货运、航空、原油、天然气等多行业。“可以说即使放宽外资、民资进入这些领域,其垄断地位仍然难以撼动,这是首先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另一类是在华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在电脑操作系统、感光材料、轮胎、网络设备、照相机、软包装等行业,无不是外国企业占据着主要份额。”盛杰民预计,在今后的反垄断行为执法中,针对这两类主体的行为规则将是一个重点与难点。[详细]

  ==《反垄断法》反行政垄断是重点==

  当前,行政垄断行为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一方面,行政垄断在政治上败坏了我国一些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名声,另一方面,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生活中初步培育起来的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不能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合理和优化的配置。而且由于它们使“官商勾结”行为在推动价格上涨方面较一般经济垄断更加有恃无恐,对社会上的暴利行为和投机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详细]

  ==专家:必须构建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

  据悉,2005年11月的反垄断法草案建议分设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具有决定重大案件的处理、监督协调各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功罪的职责,但其成员是由国务院各部委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这样的所谓反垄断委员会能否真正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值得研究的,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类似机构也存在一定的差距。”盛杰民质疑道:“例如乌克兰设有非垄断协调委员会,主席是第一副总理,副主席是反垄断委员会主席和经济部长。权力相当大,即使是其下属的反垄断委员会,也可直接向国家部门发布指令,要求废除修改违反反垄断法的文件。[详细]

  ·立法评论· ==不要让反垄断法徒有其名==

  按照“反垄断法”这个词组的字面意思以及相应的经济学定义来看,《反垄断法》应该反什么维护什么、应该为谁而立根本不会成为什么问题:既然是“反垄断法”,目的当然在于反垄断了。虽然经济专家们把垄断分成几类,比如自然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等等,但是在我看来,这不过是为了分析便利,“反”起来有方,而绝不是说,哪类垄断应该反,哪类垄断不应该反,因为不管是哪种垄断,导致的结果都是一样的:阻碍技术进步,迟滞经济发展。所以,《反垄断法》就应该是为反所有的垄断行为而立。[详细]

  ·立法背景· 反垄断法为何20年难产?

  反垄断法的目的从经济上来说,是为了禁止强势者以任何手段封闭市场,从而达到充分竞争;从伦理上来说,是为了给相对弱势的市场后进者一个生存的空间。

  但反对者的理由是反垄断法应用过度,限制了市场竞争,成为市场竞争失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他们认为谴责从竞争中产生的垄断者有违市场道义。[详细]

  垄断在中国的三种类型

  从当前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来看,垄断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

  二是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

  三是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

作者:    来源: 新京报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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