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之外的户外广告不再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
将户外广告内容纳入登记审查范围
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发布了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由国家工商总局依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于1995年12月8日公布施行,此为第二次修订。
据了解,我国户外广告经营额在两年前就已达到120亿元,十几年来保持着平均27.63%的年增长速度。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旨在适应行政许可法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据介绍,修改后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与原《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相比较,主要有如下变化:
一是调整了户外广告工商登记的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下四类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前登记:(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二是明确规定除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三是将户外广告内容纳入登记审查范围,并明确登记审查为书面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外广告小样等申请材料履行书面审查义务、负有书面审查责任。
四是完善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和审批程序,包括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和重新登记三个类别,及其相关时限。
五是增加了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大户外广告监管力度,增加了户外广告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依法赋予登记机关撤回《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权利;在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的同时,规定了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义务;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罚则;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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