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护照管理有多处重要变化
护照是我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今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我国首部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今天向媒体介绍,与现行护照管理的法律法规相比,在涉及普通护照管理方面,护照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首次明确普通护照签发机关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规定普通护照的签发机关是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而现行的出入境管理体制是普通护照均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名义签发,因此,护照法规定:“普通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职责地位。
办理时限减为原来的一半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办理护照时限是30天,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为60天。
护照法大大缩短了法定办理时限,规定一般情况办证时限为15天,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为30天。
有效期分5年和10年两种
实施细则规定护照有效期为5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
护照法参考其他国家护照立法情况,区分不同年龄段,规定不同有效期。年龄段划分参考了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下人员护照有效期5年,十六周岁以上人员护照有效期10年。同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九的规定,取消了护照延期的规定。
7种情形不签发护照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上述不准出境的5种情形下,护照签发机关不为其签发护照。
护照法规定了7种不签发护照的情形,吸收了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出境的部分内容,增加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3种情形不签发护照的规定,取消了“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内容。
取消“吊销”
实施细则没有将吊销、收缴或宣布作废的措施适用明确区分,规定的情形难以满足现实管理的需要。护照法对护照的处理方式只规定了收缴和宣布作废两种,取消了“吊销”,其中对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及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的,护照签发机关有权宣布该护照作废,伪造、变造、骗取的护照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同时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护照、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护照、持用伪造变造护照等情形,护照签发机关可以直接收缴护照。
增设罚款拘留及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对出入境证件违法行为处罚的条款只有一条,规定的情形有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现行法律规定处罚种类只有警告和拘留两种。
护照法规定了伪造、变造护照,持用伪造、变造护照,冒用他人护照,买卖、转让护照,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等违法情形,规定了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种类。特别是护照法明确设定了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缴护照,同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签发人员监督制约力度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了护照签发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
护照法规定: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4、向申请人索取和收受贿赂的;5、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有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照法的规定明确具体,加大了对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力度。
护照收费上缴国库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护照收费的内容。护照收费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安部文件。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护照收费需要有法律依据。
护照法规定了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工本费、加注费。工本费、加注费上缴国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
“入出境通行证”改为“出入境通行证”
实施细则规定了入出境通行证,这种证件最初是发给因国籍冲突不便持护照的人员入国或者出国时使用的,出境或者入境时收回。
近几年来,除了上述情形外,从事边境贸易、参加边境旅游的人员也使用这种证件,主要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出入,无需签证。护照法尊重了这种现状,将这种证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同时考虑到证件使用范围的变化,将其改名为“出入境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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