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审计法修订案。这次修订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手段等方面做了34处修改。近日,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接受了记者采访,就修改的重点内容作出解释。
重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新增内容: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为什么要把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审计报告的重点?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副主任冯淑萍解释说,审计署的工作职能,包括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两个方面。以往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情况报告,在全面反映了这两方面审计工作情况的同时,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们关注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反映比较少,因此不少代表和委员对于大会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情况不了解,以至于审查批准预算执行情况时依据不足,难以判断。
新的审计法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作为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点,有利于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有效性。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认为,这几年预算超收,使得一部分政府收支跳出了预算的框架。把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审计报告的重点,就可以通过审计监督来弥补预算监督的某些缺憾,并带动整个预算监督的完善。
强化权力运行的规范与制约
新增内容: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认为,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与制约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政府责任是政府权力的核心。新的审计法明确了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加强了对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的监督,有利于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也符合依法行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基本要求。
可查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
新增内容: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中国证监会常务副主席范福春深有体会地说,修法重要,执法更重要。新的审计法强化了审计机关的行政权、执法权。现在社会上公款私存,公款与私款混存现象比较普遍,如果没有审计调查权,就难以到银行调查取证。新增的审计机关对有关资料和资产予以暂时封存的权力,在实际工作中相当有力。
被审计单位不服可寻求“救济”
新增内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被审计单位如不服或者被冤枉可寻求“救济”,这样的设计可以更好地保证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审计监督的客观公正。
树立“民本审计”理念
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说,审计机关一定要树立“民本审计”的理念,坚持把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医疗、教育、住房等等,作为审计工作关注的重点。关注“三农”问题,强化对涉农资金的审计监督。强化对行政审批和执法权的监督,依法揭露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着力关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环节的商业贿赂问题。 |